
近幾年來,在抗擊冰雪、抗震救災、奧運會、全運會等大事件中,志愿者都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志愿事業是光榮的事業,“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引領著越來越多的青年奔赴志愿服務一線。他們用無私的奉獻和火熱的青春,撒播著希望,傳遞著愛心,為和諧社會的發展做出了卓越的貢獻。然而,志愿服務作為有著龐大群體參與的社會活動,越來越需要一部健全的志愿服務法來規范,以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志愿服務是人們自覺為他人和社會服務、共同建設美好生活的生動實踐,是現代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然而,志愿服務過程中,志愿者權益遭到侵犯的事情時有發生;志愿服務活動缺乏制度保障;個別單位存在把志愿者當作廉價勞動力的傾向,甚至出現利用志愿者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情況;一些不具備相應能力的組織,盲目組織志愿活動,侵犯了志愿者的合法權益。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保障太少,主要原因是缺少權威的、國家層面的法律規范。隨著奧運會、全運會的成功舉辦,我國保護志愿者權益的立法時機已成熟。在此之前,全國不少省市已經制定出臺了志愿服務的相關規定,為保障志愿者的權益,維護志愿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99年9月,《廣東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通過,這是第一部關于青年 志愿服務的地方性法規。此后,山東、福建、河南等省以及南京、寧波等市相繼頒布實施了青年志愿服務地方性法規。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 《志愿服務條例》頒布實施,該條例首次在法律上將志愿服務的參與主體從年輕人擴展到了中老年等群體,是我國第一部全方位的志愿服務地方性法規。保障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對于扶弱助殘、抗震救災、建立和完善我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對于提高公民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過志愿服務 全國立法,有助于確立志愿服務的基本原則,推動建立志愿服務的領導協調、宣傳發動、規劃立項、投入保障、激勵表彰和權益維護等機制。志愿立法研討會的召開,為廣大志愿者送來了喜訊,即將誕生的志愿服務法,必將促進我國志愿事業向著更美好的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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