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簽署的《債權資產轉讓合同》,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各分支行)已將其對下列債務人及其擔保人享有的主債權及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依法轉讓給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已進行了債權催收,但下列借款人和擔保人仍未能及時履行合同義務,特此公告催收,請盡快向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履行相應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義務及/或相應的擔保責任(若債務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歇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及/或主管部門代為履行或履行清算責任)。
特此公告。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
2023年4月11日
聯系人:韓經理 聯系電話:0532-58760759 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6號甲B 座3層
附:公告清單 單位:人民幣,元
注:1、本公告清單列示的本次進行轉讓的貸款本金余額截止時間為2018年 5月31日,2018年 5月31日(含)之前債務人及擔保人拖欠的利息、復息、罰息、相關生效法律文書項下的延遲履行金,2018年 5月31日(含)之后新產生的欠息、復利、罰息、相關生效法律文書項下的遲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轉讓范圍之內。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的利息、復利、罰息、延遲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生效法律文書計算。
2、若債務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及/或主管部門代位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
3、清單中“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債務人
山東立晨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編號
平 銀 臨 分 承 字20160224第001號、平 銀 臨 分 承 字20151215第001號、平 銀 臨 分 承 字20160111第001號、平 銀 臨 分 承 字20160225第003號
擔保人
山東立晨集團有限公 司( 抵押)、臨沂金正陽管業有限公司、王向東
擔保合同編號
平銀臨分額抵字20150305第001 號、平銀臨分額保字20150305第001 號、平銀臨分額保字20150312第003-1 號、平銀臨分額保字20150312第003-2 號、平銀臨分質字20151215第001-1號、平銀臨分質字 20160111第001-1號、平銀臨分質字20160225第003-1號、平銀臨分質字20160224第001-1號
特此公告。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
2023年4月11日
聯系人:韓經理 聯系電話:0532-58760759 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6號甲B 座3層
附:公告清單 單位:人民幣,元
注:1、本公告清單列示的本次進行轉讓的貸款本金余額截止時間為2018年 5月31日,2018年 5月31日(含)之前債務人及擔保人拖欠的利息、復息、罰息、相關生效法律文書項下的延遲履行金,2018年 5月31日(含)之后新產生的欠息、復利、罰息、相關生效法律文書項下的遲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轉讓范圍之內。借款人和擔保人應支付給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的利息、復利、罰息、延遲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生效法律文書計算。
2、若債務人、擔保人因各種原因更名、改制、停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喪失民事主體資格的,請相關承債主體及/或主管部門代位履行義務或履行清算責任。
3、清單中“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債務人
山東立晨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編號
平 銀 臨 分 承 字20160224第001號、平 銀 臨 分 承 字20151215第001號、平 銀 臨 分 承 字20160111第001號、平 銀 臨 分 承 字20160225第003號
擔保人
山東立晨集團有限公 司( 抵押)、臨沂金正陽管業有限公司、王向東
擔保合同編號
平銀臨分額抵字20150305第001 號、平銀臨分額保字20150305第001 號、平銀臨分額保字20150312第003-1 號、平銀臨分額保字20150312第003-2 號、平銀臨分質字20151215第001-1號、平銀臨分質字 20160111第001-1號、平銀臨分質字20160225第003-1號、平銀臨分質字20160224第001-1號
本版主要新聞